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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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5:03
要确定几个问题
是否善意接受虚开?
如果不是,那么就属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涉嫌偷/逃税,根据《征管法》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税务局依据《*管理办法》处罚,没有问题。只不过既然是处罚会给你《税务处理决定书》,上面会明确列示处理依据。当然,如果有意见也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不过这种专业问题,一般人做不了,而你这5万块的处罚,请律师不值当的。
《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答
文件确实有瑕疵,没有说清楚。
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例中,我们认为这个1万是“虚开税款数额”,因为《刑法》规定的相对明确。我们是用法发[1996]30号的观点倒推的。
上述逻辑*是接受的,但是平时税务机关执法上并不这么认为,他们理解这个是“*总金额”。实践中我们发现如果做争议,有得做,单纯沟通,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