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2 16:37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2:08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扩展资料
终止鉴定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省望奎县*网-对司法鉴定结论复议期限是否有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2:08
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间*。一般要求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可。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2:09
你好。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间*。一般要求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可。如果复议成功的话,即同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重新鉴定时间有*,一般是30内鉴定完毕,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30天。追问如果复议申请书欠字了 但是忽然感觉不需要做了可以取消复议吗?追答在复议期间可以取消,实际上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直接知道办案人员协商;如果是民事的价值等鉴定的话,超过了复议期间可能再要求取消就来不及了,但是还是建议及时沟通。关于鉴定次数问题,一般时候两级,县级和省级,第一次鉴定一般是县里,重新鉴定的话会要求高一级的一般是省级的部门进行鉴定,所以不是次数的问题而是权威性的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2:10
有啊,过了时效,证据时效啊,过了时间久不可以作为证据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2:10
对轻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来说,重新做鉴定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