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2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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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2:51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2:52
这个和表二没有关系的,表二是埴进项的,就是你已经认证后的*金额,这个数字在国税的系统里面是有备案的,就是差一分钱都不行。如果你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就在主表上填写,主表上有一栏叫进项税额转出,你直接填写就是了,注意,如果作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话,以后就不能再抵扣了,视为自动放弃。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2:52
这个问题,你首先不要怕,也不被税务机关忽悠进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