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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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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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尽管<劳动法1995年实施后,企业职业统一要求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事业单位聘用员工的参保问题却滞后很长时间,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门直到2002年左右,才给事业单位的聘用员工开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
因此,事业单位的聘用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是按照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予以补缴,而是参照当地社保部门允许事业单位为其聘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补缴.但实践当中,由于事业单位长期不能为聘用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于是被聘用员工就自己出钱到别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照自由职业者缴费的方式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如果聘用人员已经通过自己的方式缴纳或为理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就不存在补缴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例如,员工继续自行缴纳,单位予以报销等方式履行缴纳社保费的义务.免责声明:职通专列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职通专列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以上内容仅供网友学习与交流,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