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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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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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04:12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可以当然行使质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