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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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0]185号,2001年1月经*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订立
凡已与本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当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申请与本公司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保险金转换申请书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选择的本条款所附《保险金领取方式一览表》中所列领取方式之一给付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金额及投保时所选择的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投保人可以选择将领取的原合同保险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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