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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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9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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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06:44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
(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
(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
(四)审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考核工期,审定年度投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调平衡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及有关人力、物力的配置;
(六)配合组织部门确定省重点项目的领导班子,审定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成员;
(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资、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在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的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和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前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前期办),是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六条 根据国家产业*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七条 省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一次,由市(地)或省级有关部门向省重点办和省前期办提出申请,由省重点办和省前期办汇总并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凡列入省五年计划的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为省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后,转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其他特殊项目,经省重点办初审并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增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省重点项目实行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某些公益性项目除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项目必须由投资者按国家公布的资本金比例认缴出资额;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新上项目在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织项目法人筹备组;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项目法人未经工商登记,资本金未按时到位,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经营性项目还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等,均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程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
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监理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