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08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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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4 05:37
(1)负责组织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
(2)负责统一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3)负责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下辖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4)负责对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5)负责检查、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建设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