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现所工作的公司已经工作满一年了,但是并未签订任何合同,只买了社保,这种算有签订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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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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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1:40
不算签订有劳动合同,而是属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视为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为你缴纳社保是最有力的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未在你入职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第二个月到第十二个月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另外,单位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的工龄支付你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