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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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4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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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18:4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抗灾、战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并为全市经济、社会服务。第三条 本市城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归档范围,分级管理原则。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昆明市城建档案馆(处)是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属科技事业单位,实行馆(处)合一*,归口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昆明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城建档案工作有关方针、*、法律、法规,根据需要起草有关规章制度,报经批准后实施;
(二)收集和保管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的编纂与利用工作;
(四)采用新技术推进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面向社会提供档案有偿咨询服务;
(五)对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六)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第六条 本市城建系统各主管局、专业公司及驻昆的*、省、市属建设单位和部队,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必要的档案管理技术人员,并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第七条 几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单位,都应当把工程竣工档案作为本单位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搞好基建档案工作。第八条 为了保证全市地下工程设施现状综合管网图的完整、准确和掌握管网动态,本市给水、排水、煤气、电力、电信、人防、测绘、规划等专业管理单位和驻昆的有关军事单位,应当确定专人参加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汇城市专业管网现状图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九条 昆明市城建档案监察大队和市属县(市)区城建监察队伍,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罚。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十条 全市城建档案实行分级多套分存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昆明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对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区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工程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竣工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市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除上属范围以外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二)本市城建系统各主管局、专业公司,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工程竣工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三)驻昆各建设单位和工程设施管理单位,不论工程大小,不分投资来源,都应当根据工程设施维护管理需要,负责收集和管理好工程竣工档案。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在办理城市规划区内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先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送(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建档案部门参加,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予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质量等级证书,房产部门不予发放产权证。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部门的档案保护费用,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项目和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城建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与服务。
各单位和公民持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查阅、利用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提供城建档案利用和进行咨询服务,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