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4 23:0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23 13: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和县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城市主导功能的集中承载地区,其具体范围由市、县*划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集中和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或者依法取得农贸市场经营权,为交易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相应设施和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进行现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扶持的原则,体现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便利性功能。
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经营、文明经营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和供应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应当将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并落实农贸市场扶持*和措施。第六条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履行农贸市场规划、验收、升级改造等职责。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农贸市场所在地*事处、乡(镇)*负责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形成健康文明的消费习惯。第九条 市、县(区)*应当鼓励和支持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组织。
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自律作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总量合理、绿色环保、方便群众的原则,邀请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市、县(区)*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第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验收规范,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规范和验收规范应当包括食品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区域、水产经营区域、熟食制品经营区域独立分离设置和自产自销专用摊位、停车场、卸货区、公共厕所等功能区划分以及消防、检测、消毒、供电、通风、排水、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三条 市、县(区)*组织土地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单建或者配建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农贸市场未按照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贸市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以及环境卫生、雨污分流排水、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农贸市场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改造。经改造后符合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由市、县(区)*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