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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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4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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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9:4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下列两类:
(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有偿服务的企业;
(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经*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组织招聘,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第四条 *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机关。县级以上**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保安人员的招聘第五条 县级以上*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
星级宾馆饭店、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其他确需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未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需使用保安人员的,应当向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聘用。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安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必须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或者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经自治区**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经所在地县级**机关同意后,报设区的市**机关批准。内部保安服务组织不得对外提供保安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服务项目和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变更事项应当经自治区**机关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因负责人、地址、名称、服务项目和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变更事项应当经原批准的*机关同意。第九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18至45周岁,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第十条 招聘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军队、*部队的复员退伍军人。
保安服务组织正式聘用以及辞退保安人员,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县级以上**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执勤。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培训。第十二条 对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院校或者有条件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进行。
保安人员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由自治区**机关规定。第十三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招聘保安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第三章 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维护客户或者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教育、管理保安人员,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
(二)及时报告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协助*机关保护发案现场、维护秩序,提供情况,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应当及时扭送*机关处理;
(三)做好执勤区域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四)遵守执勤纪律,文明执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