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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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3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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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00:5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旅游济源,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产业。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管理、旅游资源开发与建设、旅游活动组织及参与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区)旅*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交通、文化、水利、卫生、统计、物价、财政、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配合旅*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优惠*,加快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旅游业发展。第六条 发展旅游业应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突出地方特色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第八条 各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做到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开发旅游资源。
县级以上旅*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第九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编制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与建设旅游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文物、环境保护、风景名胜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必须经市旅*政主管部门依据旅游发展规划审查同意,然后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景区(点)对外开放,必须向市旅*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报市*批准公布,并经市物价部门核定门票价格后,方可接待游客。第十一条 鼓励境外、域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投资者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定点单位、一日游经营的单位。第十三条 经营者申报旅游饭店、旅游定点单位和一日游的,应向市旅*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工商、税务及相关部门颁发的证、照,经批准方可经营。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开办旅行社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开办旅行社,应向市旅*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涂改、伪造、出让或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旅行社接受其它具备资格的旅行社经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及接待境外旅游团队委托代理业务的,必须经市旅*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双方签定委托代理业务合同后,方可代理。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向旅*政主管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第十八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依法签定旅游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旅行社必须为其组织的旅游者办理旅游人身、财物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聘用持有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上岗服务;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导游。第二十条 旅游饭店实行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
旅游饭店从事涉外经营,须经市旅*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旅游饭店涉外营业许可证》。未取得《旅游饭店涉外营业许可证》的,不得接待境外旅游团队。
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申请评定星级饭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未被评定为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称谓和标志进行宣传、招徕游客。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馆、商店、娱乐场所、医疗保健点、景区(点)、车船公司(队)、商品生产厂家,可向市旅*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旅游定点证书和标志,从事旅游团队接待业务:
(一)符合规定标准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
(二)经考核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
(三)适合接待旅游团队的服务项目;
(四)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符合标准的卫生、消防条件。
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定点单位进行服务质量检查,达不到标准的,应取消其接待旅游团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