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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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3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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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4 00:40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集权制度。其中御前会议就是*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分别为财务*、普通诉讼*和王座*,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这些判决对地方*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王室*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在王室*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和地方*、教会*并存的局面。地方*(包括郡*和白户*)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接受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