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199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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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4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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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4:4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本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等教育是指高中程度教育后的专业教育。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进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高等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系。第四条 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机构,其根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等诸方面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第五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实施。第二章 办学*与管理第六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为辅,国家、省、市*办学和管理的*。
有条件的市(县)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人士经批准可以联合或独立创办各类高等学校,逐步形成如下的多种办学形式:以*投资为主,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辅;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主,*资助为辅;民办自费;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国际合作办学等。
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省*批准进行合作办学。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艰苦行业、贫困地区所需专门人才和基础学科、师范教育,实行国家任务计划招生为主。其他行业和地区所需专门人才实行调节性计划招生为主,逐步达到全部实行调节性计划招生。第八条 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实行在国家方针*指导下就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或学校推荐自主择业,享受国家任务计划的毕业生同等待遇。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社会教育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长或董事会*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第十条 省、市*对所属高等学校进行统筹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提供服务,加强宏观管理。
(一)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拨款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
(三)核定学校的办学规模,保证公立学校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协调学校与其他单位的关系;
(五)保护学校校园和财产不受侵犯,维持学校周围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第十一条 省*设立由高教、计划、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教育界、学术界专家组成的高等教育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高等学校的设置以及有条件的高等专科学校申报本科专业的设置,下设专家组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不符合办学要求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或停办。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应当提供学校建设用地,划定学校校园地界,保证学校水电供应和邮电通讯,支持学校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和科学研究。第十三条 支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对公立*高等学校*要有计划地增加财政投入,逐步完善学校的办学设施。第十四条 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应指导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充实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第三章 高等学校第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办学规模;
(二)有熟悉高等教育管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稳定的师资队伍;
(四)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
(六)有相应的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实习场所、后勤服务及必要的安全设施等。
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停办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办学方向、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在全省合理布局的原则下,自主确定本校办学层次内的专业设置、更改专业名称和调整专业方向。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全省计划下达。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经省*批准,可单独或联合组织入学考试录取新生,可自主确定招生地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