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消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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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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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7 09: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保护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的乡、镇、村办的各种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农村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乡镇企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第四条 乡镇企业的消防工作,由各级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督促和检查,*机关进行消防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责任人,负责所辖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法规和常识,训练骨干;
(三)督促企业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开展防火工作;
(四)定期掌握、分析和研究防火情况,制订措施,总结交流经验;
(五)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协助*机关查明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第六条 乡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防火责任人,负责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消防法规和行政措施;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企业的防火责任制度;
(三)在企业实行经济承包的同时,应把消防工作列入承包的内容;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和常识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领导消防人员开展业务训练,制定灭火方案;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群众扑救,并保护现场;
(八)处理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和火警事故,协助*机关调查火灾原因。第七条 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第八条 固定资产和年流动资金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以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为主,其从业人员在二十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应当设专职消防员,其他乡镇企业应当设兼职消防员。第九条 乡镇企业的职工或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 乡镇企业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组),定期进行消防教育和训练,节假日和夜间应有队员住厂值班。
乡镇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根据条件和需要,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专职消防队所需人员和经费由有关企业安排解决,队员享受其所在企业生产工人的同等待遇。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消,由乡镇企业写出建队或撤队的专题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地区*处或区辖市*批准,并报自治区*厅消防局备案。
专职消防队应接受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工场的防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积存刨花、木屑、纸屑、棉絮等易燃物品;
(二)禁止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在使用明火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临时存放生产所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第十三条 生产石油化工、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库房以及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生产;
(三)从事生产操作的保管工作的人员,应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防火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出厂的易燃易爆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以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说明;
(五)遵守本行业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商业营业场所的防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分柜、分室存放;
(二)石油化工、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商品应由懂得该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的人员经销;
(三)营业室内的备售商品应限量存放,并应留出安全疏散通道;
(四)营业室内的楼梯、疏散通道不得封闭或改做它用;
(五)易燃、易爆的营业场所不得吸烟或使用明火;
(六)每天停止营业时,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清除易燃废物,处理后火源、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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