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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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5:58
找了一下资料,应该是这样的,贴出来共享。
Biles v. Caesar──判例名称。Biles和Caesar是诉讼当事人的姓名(民事诉讼一般原告姓名在前);字母 v.系拉丁语Versus的缩写,意思是(诉讼中)...诉...(的案件)。
〔1957〕1 W.L.R.156;101 S.J.108;〔1957〕1 ALL E.R.151;──指刊载这个判例的判例法文献。〔1957〕1 W.L.R.156 指该判例刊载在1957年《判例汇编周报》( Weekly Law Reports,缩写为W.L.R.)的合订本第一卷第156页起;101 S.J.108 指该判例刊载在《初级律师杂志》(Solicitors' Journal,缩写为S.J.)第101卷第108页起;
〔1957〕1 ALL E. R. 151 —指该判例刊载在《全英判例汇编大全》( All England Law Reports,缩写为ALL E.R.) 1957年合订本第一卷第151页起;
〔101 S.J.141;21 Conv.169〕──指有关该判例的评论文章的参见。在《初级律师杂志》(S.J.)第101卷第141页起和《转让事务律师杂志》( Conveyancer,缩写为Conv.)第21卷第169页起是有关评论文章。
C.A.──指这是一个上诉*(Court of Appeal,缩写为C.A.)的判例。
Digested,57/1943;──指有关该判例的摘要可在《现行法律年鉴》1957年卷第1943条查到。
Followed,59/1834; Applied,68/2181;69/2037;──指该判例曾被法官援引或适用过三次。读者可在《现行法律年鉴》1959年卷第1834条、1968 年卷第 2181条和1969年卷第2037条找到有关的记载。
参考: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0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