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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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3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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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13:42
第一条 初等教育是国民的基础教育。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前提。为在我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负责制定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学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要发展特殊教育事业,逐步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受到初等教育。第三条 凡年满七周岁(或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必须按时入学。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的儿童,由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经当地*批准,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第四条 家长或监护人负有使其抚养的学龄儿童受完初等教育的义务。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当地*有权处以罚款。第五条 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龄儿童,学校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学杂费。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受完初等教育的少年儿童中招工或收学徒,违者由当地*责令退回并追究其责任。第七条 初等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第八条 *保障学校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秩序,不得损坏或侵占校产、校地,违者要严肃处理。造成损失者,必须赔偿损失。第九条 初等学校的设置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办学形式,以全日制为主,办全日制学校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举办多种形式的简易学校或教学班(组)。
初等学校的开办、停办或合并,城市由市*、农村由县*批准。第十条 全日制初等学校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小学教学计划。其它形式学校的教学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初等学校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十一条 初等学校教师担负着培养儿童的光荣任务,他们的崇高劳动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级*和办学单位要鼓励教师终身从事初等教育事业,对长期从事初等教育的教师,在*上给予关心,生活上优先照顾;对教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初等学校教师要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应具有中等师范毕业(或相当于中等师范毕业)以上程度,努力工作,为人师表。严禁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各级*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初等教育师资队伍的*、文化素质,使所有教师都能达到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 初等学校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任用民办教师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调初等学校教师改做其它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保障教师合理的物质待遇。民办教师的报酬应相当于同类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其经费来源除国家补助部分外,由乡(镇)或县(市)*统筹解决。民办教师不承包责任田,不承担义务工。第十五条 *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严禁辱骂、殴打、伤害教师,违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者,依法从严惩处。第十六条 初等教育事业经费由各级*统筹安排,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初等教育事业经费每年增长的比例,要高于财政总支出增长的比例。此外,各级*还应从地方财力中逐年增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初等教育事业。
县以上*对经济困难地区和渔、船民比较集中地区的教育事业,在经费上要给予较多的支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和克扣教育经费,违者要予以追究,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第十七条 厂矿、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集资办学。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或兴办初等学校。第十八条 各级*和办学单位要努力改善初等学校的办学条件。
农村初等学校的建设由乡(镇)*负责,其经费由所在乡(镇)、村统筹解决,上级*酌情给予补助。第十九条 各级*要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工作逐级进行考核。成绩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未能按期完成任务者给予批评,并限期完成。对严重失职者,予以严肃处理。
加强初等教育的各级管理机构。乡(镇)配备文教助理。初等学校校长应具有中等师范毕业(或相当于中等师范毕业)以上程度,有教学和管理能力。第二十条 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