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自行车、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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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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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4 07:02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的犯罪活动,加强车辆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行车包括普通自行车和助力车,所称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第四条 无锡市*是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五条 *车辆管理部门实施对自行车、摩托车的登记、验车和发证管理:
(一)申领自行车证照,须持购车*、本人居民身份证(外来暂住人员还需持暂住证和用工单位证明)到*车辆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点办理登记、验车手续,领取自行车证照和号牌。
(二)申领摩托车证照,须持购车*、车辆合格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外来暂住人员还需持暂住证和用工单位证明)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验车手续,按有关规定领取证照。
(三)户口及工作单位均在本市市区的居民不得到外地领取摩托车证照。已在外地领取证照的,须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更换证照手续。
(四)馈赠、转让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馈赠转让给外市(县)的,应当办理迁移手续。
(五)购买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安装检验合格的锁具。第六条 自行车、摩托车骑(驾)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管理。遇有*交易管理人员查验证照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检查。第七条 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区(楼),必须将自行车、摩托车停车棚(库)的建设纳入规划,合理布局,并按规定比例建足,与住宅同期交付使用;已建好的宅区(楼)停车棚(库)不足的,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改建、扩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棚(库)移作他用;已移作他用的必须立即退还。第八条 自行车、摩托车的停放管理必须做到: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内部车辆停放应登记验证,定点、定位;沿街两侧单位的车辆停放应有专人看管;
(二)风景旅游点、车站、码头、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门组织指导划线定点,实施专人管理,有偿服务;
(三)自行车、摩托车骑(驾)人员必须按指定停车点停放车辆并上锁,自觉服从交通民警和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九条 严禁非法交易和运输自行车、摩托车:
(一)个人出售自行车、摩托车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证明、车辆证照或*到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或销售赃物或来历不明的自行车、摩托车。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证照、无*的自行车、摩托车。第十条 执行本规定,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或当地*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人员、措施、制度落实,管理有显著成效的;
(二)加强防范,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提供线索,协助*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门吊销原证照,限期办理更换证照手续。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经查来历不明的车辆视作赃车,由*门予以没收,对单位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个人视情节轻重,由*门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运输无证照、无*车辆的,*、交通部门可扣留、审查有关车辆和人员。车主凭证照、*在限期内领车,逾期无人认领的,作无主车上缴国库。对承运单位(含个体)由*门按车辆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准运证,并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不按指定地点停车,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由*门处以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