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双边投资协议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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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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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4:31
长期来看,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为外国投资进入和本国的海外投资提供更加便利的措施和保护,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广泛地参与国际合作,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进而促进国内就业的增加,促进经济增长。大量的外资进入同时也能够在更大规模的通过竞争、劳动力流动、示范效应等方式促进东道国产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东道国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特别是对于中国来讲,双边投资的签订还可以有效地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扩张,可以很好的缓解长期以来由于贸易顺差导致的外汇储备激增,为减少贸易摩擦创造有利条件。
双边投资协定显然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从双边投资协定中获取的是潜在的利益,这些利益能否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条件,但是双边投资协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威胁和挑战却是实实在在的,接受发达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主要包括:(1)给予外国投资者或公司事先设立的权利将严重偏离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现有的对外资管理的*和措施。事先设立的投资权利规定意味着即使没有进入东道国的外国投资者同样有权利参与各种形式的投资。东道国不得不降低或放弃对外国投资资格审查、批准或者进入资格约束的权力,破坏东道国已有的外资管理法律,*东道国*的自由度和空间,甚至侵害东道国的主权。(2)外国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东道国只能给予外国投资者相对于本土投资者同样或者更好的待遇和权利,*东道国对本土投资者给予的优惠待遇,*东道国对本土幼稚产业的扶植和培育。(3)东道国许多已有的“履行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将*放弃,比如要求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本土企业建立合资企业、要求外国投资者技术转移、要求使用本国原材料及零配件等投资措施将被废除。除了在协定中规定的例外条款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所有行业自由设立100%控股的独资企业。(4)东道国不能对外国的投资者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做出*,在双边投资协定下,如果投资者认为由于东道国*的*和变动使其权力遭受损失可采用征收条款起诉东道国*。外国投资者资金自由无*转移会破坏东道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大金融危机爆发的潜在风险。在危机出现时,无法*外国投机基金及工具进入以及*资金的对外转移。在美国新加坡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新加坡希望对短期投机资金的自由转移条款列入例外,而美国则不同意,双方妥协的结果是只允许新加坡将几种特定类型的资金自由转移列入例外。(5)投资协定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业。在美国参与的投资协定中包括服务行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美国的双边投资协议采取的是“反向列举法”(Negative list approach),即只要没有例外列出的行业,都是东道国需要采取完全自由化*的行业。这一*对发展中国造成的负面影响包括:a. 行业自由化进程的压力很大;b. 发展中国很难完全意识或考虑到那些不愿意履行自由化措施的行业或者细分的行业需要列入例外条款。c. 发展中国家无法预测将来那些行业更需要本土发展而不是采取自由化措施并且一旦接受自由化措施的行业将来无法反悔。d. 发展中国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一些新兴行业无法预测,因而也不能够将其列入例外条款。(6)发展中国家*会受到禁止征用(prohibiting “expropriation”)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征用的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征用,尤其是后者,东道国采取经济社会发展、健康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措施都可能被认定对外国投资者产生了间接的财产征用。而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直接起诉机制。这两项条款的不利影响主要有:a. 东道国不能够采取可能对外国投资者资产产生间接征用的措施;b. 即使东道国认为一项*并不会产生征用作用,但由于担心受到外国投资者的起诉,而不愿意出台不受外国投资者欢迎的相关*。c. 从双边投资协定解决争端的实际案例来看,(比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后出现的相关案例)外国投资者在国际法庭对东道国*的直接起诉机制可能会使东道国遭受巨额的经济损失。(7)投资协议中知识产权同样被列入了投资的范围,当外国投资者认为自身的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或者间接征用时,就可以采用投资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东道国做出赔偿或者直接起诉东道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4:31
1、双边投资协定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约定必须信守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双边投资协定在国际上对缔约国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拘束力。若当事国一方不遵守条约义务,就会产生国家责任。所以,较之国内法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提供的保护,双边投资协定要强有力得多。
2、双边投资协定因其缔约国只有两方,较之谋求多国间利益平衡的多边投资条约,它易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顾及双方国家的利益而达成一致,所以。双边投资协定已为许多国家广泛采用,成为保护投资的最为重要的国际法制度。
3、双边投资协定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现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建立有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或保证制度,他们通常将双边投资协定作为实施其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或保证制度的法定前提,使双边投资协定成为加强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或保证制度的重要国际法手段。
4、双边投资协定,特别是其中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既含有关于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性规定,又有关于代位权、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性规定,为缔约国双方的私人海外投资者预先规定了建立投资关系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系的稳定性,促进国际私人投资活动的发展。
5、双边投资协定不仅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因条约的解释、履行而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程序,而且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因投资而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程序,特别是大多数协定尚约定通过“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来解决这类争议,这就为投资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