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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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4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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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8:51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二、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四、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装置。五、第十三条修改为: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七、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八、其他修改:
将“市容环卫部门”统一修改为“绿化市容部门”。
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原第三项的“厨余垃圾”修改为“餐厨垃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