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9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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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那么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及时专业的提供使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需要提供的证据是2方面的:1、商标局制定的时间三年内的使用证据。2、如果没有使用证据,就需要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