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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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8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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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13: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和制止间谍行为,维护*,保护人民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领导和*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加强*人民防线建设,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的活动。第三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贯彻总体*观,构建*领导、*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范、标本兼治的原则。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考核。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本省各级*机关是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保密以及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外事、商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工作。
*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工作会商、联合督查。第六条 公民应当增强*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
(二)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三)发现间谍行为或者线索,及时向*机关或者*、保密等机关、组织报告;
(四)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二)依法管理涉密事项、岗位、人员,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三)按照反间谍安全防范要求,教育、管理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
(四)在涉外活动中采取必要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五)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六)发现间谍行为或者线索,及时向*机关或者*、保密等机关、组织报告;
(七)配合*机关依法开展工作;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第八条 机关、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驻外机构以及涉及*的企业等单位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本单位*人民防线组织;
(二)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工作经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按照规定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涉外、涉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五)按照规定向*机关提供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信息。
前款中的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涉及*的企业,应当建立周边环境安全巡查、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本单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提请*机关或者*机关配合开展安全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