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9 16:5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9 03:0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事处依法履职,构建*领导、*负责、多方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简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实行以街域为“主战区”的“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权责、资源、力量向基层治理一线下沉,构建党建引领、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治共享的街道工作格局。第三条 *事处是区*的派出机关,应当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职能清晰、权责一致、保障有力、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在辖区内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平安建设等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第四条 *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五条 *事处的设立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布局、人口规模、资源环境、人文历史等情况。*事处设立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批准。
*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调整、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区*提出方案,报市*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落实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教育、科学普及、体育事业、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养老助残、就业创业、退役军人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民族宗教、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
(二)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应急管理、食品安全、人口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生活和发展环境;
(三)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四)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统筹辖区资源,推动形成社区共治合力;
(五)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六)做好国防教育、兵役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和区*根据实际,可以确定*事处承担服务经济发展、推动城乡社区建设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服务、管理等职责。第七条 本市建立*事处职责清单制度。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事处职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应当由市和区*工作部门落实的工作职责,不得转交给*事处。
未经市或者区*批准,*事处不承担清单以外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赋予*事处下列职权:
(一)在解决辖区内群众诉求、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对区*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并对部门完成指挥调度事项情况向区*提出考核意见;
(二)对区*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评优评先等的建议权;
(三)对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的建议权;
(四)对涉及本街道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参与权;
(五)对投入本街道所属社区的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权。
市*可以依法决定*事处在辖区内行使综合执法权,具体办法由市*制定。第九条 *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任命。第十条 *事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便民原则,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和区*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事处对口设立机构或者加挂牌子。第十一条 *事处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制度。
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简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实行以街域为“主战区”的“战区制、主官上...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
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执法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但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特殊区域除外。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水务...
《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平安建设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落实平安建设工作任务。贯彻“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要求,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加强政府和社会...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请求复核。(二)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区、县人民政府复查;对...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积极推进跨区域、...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七条 本市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