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0:2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5:14
法律分析: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第五条 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