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问题,请详细回答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21 21:32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0:48
A公司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的做法没有道理——因为,开证行已按照开证申请人(A公司)的要求做了信用证的修改,但是,受益人(B公司)并没有接受该次信用证的修改,仍按照原信用证的条件交单,所以,开证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而开证申请人提出的单据不符不成立。因此,开证申请人必须向开证行支付价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0:48
A公司没有道理。
A公司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对方银行虽然没有做出接受或者拒绝此修改的通知,但是B公司的交单中没有原产地证,就表明B公司拒绝接受此修改。所以单据的审核要求应该比照原证。
对于B公司来说,第一付款责任人的是开证行,单证相符就应该付款,开证行对外付款后,信用证的业务已经结清。
对于A公司来说,这个不符点是不成立的,所以A公司应该赎单(开证协议上应该有这样的规定)。
我们从实务的角度来说。A公司委托银行开证,是委托关系,那么银行在对外付款的时候应该会征得A公司的同意,但本题中银行似乎不需要A公司的同意就对外付款了。
这样的后果就是银行用自有资金对外付款(显然没有一家银行是这样做的),A公司是否愿意赎单已经不是UCP600能规定和要求的事了,假设A公司不肯赎单,银行可以走法律途径。
这是我的理解,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