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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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20:42
如果担保物权是指抵押、质押和留置,则应当是留置权人优先清偿,再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权,最后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该优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
现有质权后有抵押权的,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在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