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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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9 07:30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节能的重点和方向,并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纳入*的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技术*大纲和本省实际情况,组织重大节能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推广。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指导节能技术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公布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支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体系,提升节能服务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委托单位的设备、技术等节能改造提供咨询、评估、检测、设计、运行和管理等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自愿协议机制的建设、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四十五条 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并符合财政补贴*的,通过财政补贴给予支持。
引进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扶持。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在科技资金中安排用于节能技术研发的资金。
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节能技术进步项目,应当在信贷、税、费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 省*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引导用能单位节约能源。
对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实行差别价格制度。
第四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奖励资金从所节约的能源价值中依法提取,计入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