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25 04:28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1 18:36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1 18:37
个认为,*是价外税,不影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看看你的申报表进项和销项是不是累计数(是否包含以前年度),如果是累计数,直接做1.3.4个分录就可以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1 18:37
你的第一笔分录不用做,其他的都对。追问不这样转出 没法交税呀?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1 18:38
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