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予以报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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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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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07:33
灭火器必须予以报废的情形有:
1、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的;
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8、*或各省(市、区)*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机关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机关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