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1 09:5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9:34
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全额计发。具体标准如下:(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实施*助产的增发0.25个月,难产实施剖宫产的增发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3)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第(1)项规定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