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效力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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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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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5:17
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受领、履行、迟延、免除或未履行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