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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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0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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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05:12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合同生效时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受让一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继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始取得,是农民家庭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设立而取得,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对于通过互换或者转让继受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也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也取得该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