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0 22:0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4:14
法律分析:一、本科目核算企业 (保险)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