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在监管账号里的钱必须具备哪些条件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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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0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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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1 20:55
商品房预售资金在监管账号里的钱应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才可使用。
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支付该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检测、配套设施等与项目施工相关的费用等。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费可依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款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与工程施工无关的费用。
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拨付使用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具体如下:
1、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0%;
2、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
3、项目交付使用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
4、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监管银行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申请流程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编制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向监管银行提出用款申请;
2、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拨付决定并予以实施,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书面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监管银行不予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核实申请;市城乡建设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意见,监管银行应按市城乡建设局核实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