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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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0:40
犯法。
最近这个网络兼职在网络上开始火爆,做单的主要人群集中在大学生,宝妈等零碎时间比较多的人群。不少大学生为了做单,注册了多个微信,批量拉单赚钱。
为了一探究竟,朋友以兼职的身份加了他们微信,按照操作流程走了一遍,同时也用客户的身份想办法进入了他们的群内一探究竟。研究清楚他们这套逻辑!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网络兼职?
因为微信群是个很大的市场,微信群不像QQ群有具体的搜索入口,你可以搜索直接进去QQ群,但是微信上没有搜索入口,想要进入某个细分领域,或者地区的微信群,微信没有入口进入。
这就产生了机会,比如:很多做诈骗,杀猪盘,股票,金融,淘宝客,或者地区广告群,等等,流量精准的流量社群就是金钱,通过社群能变现很多。
但是一个人没法建立很多群,一个微信也加不了几个人,就算一个公司批量注册微信加人,它也是有天花板的,而且,批量微信管理运营是个大问题,腾讯时不时改个规则,一批账号就会被封。所以这个时候,就催生了拉群兼职这个行业。
其实就是借助外人的微信,把指定的人拉到群,再把群主交给这些人。但是这里有很大的问题,就是这些网络兼职之后,拉进群,我们不清楚对方到底要在群内做什么,如果是一些正常的推广业务也可以理解,但是多数情况下,是一些诈骗,杀猪盘,荐股等违法活动。
如果对方做违法活动,你也是帮凶。这种兼职里边,诈骗还是占比更多。
他们的整个操作如下:
目前这个行业已经形成了产业链,他们一般分为以下4个环节:
个人信息交易>商家>任务平台>拉手(兼职的人)
1、个人信息提供:商家或者平台在黑市购买大量的个人信息,*,或者他们会直接用爬虫等采集软件,批量采集各个平台的一些精准手机号,通过软件筛查出*。
2、商家:需要哪个行业,哪个地区的精准微信群,直接在任务平台发布。
3、任务平台:对接商家和拉手。
4、拉手:注册会员之后,按照平台分配的*进行添加,添加之后,通过的微信直接拉到群里;提交任务之后,获取佣金。
平台为了招募拉手,通常会在各个平台发布兼职招聘信息,在各种微信群,QQ群发布信息,之后会让你下载app,在app接单。
这类兼职看似简单易操作,其实里面有很多内幕:
市场上存在一部分做完单子根本不给你佣金的,而且这类兼职多数和灰黑产挂钩,拉进群之后,推荐股票,杀猪盘,菠菜等违法信息的占多数。
重点:以后拉完群让拉手发个朋友圈,可见人选择被拉进群的。
发的内容选择:早上的群不要信,自己退群就好了,可以领个红包,然后退群吧。
网络诈骗的构成要件分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