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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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5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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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9 03:0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兼顾村寨状况。第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统一部署,由各级*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各级*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后公告;
(三)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投票方法;
(四)确定并公告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并进行培训;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处理选民提出的申诉;
(六)组织选民对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
(八)处理并向上一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报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乡、民族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分工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一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依法进行选民登记。
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10日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