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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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5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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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23:5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乡级*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后,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村民为主组成。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级*报请县级*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应当报请省*批准。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在中国*党湖北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中国*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统一部署,各级*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各级*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在村级收入中列支。对经济困难的村,县乡财政给予补助;县乡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给予补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选举工作经费。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级和乡级*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文书、选票式样和选举日期,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依法处理重要问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选派观察员观察、了解选举工作情况,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成员一般为五至十一人,村民小组较多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适当增加,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村民中有威望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从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时止。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三)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人员培训;
(六)审查村民选举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七)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八)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九)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布选举结果;
(十一)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