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5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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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0:46
滥用行政权力*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江都市照相馆业主诉江都市教育局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1994 年5 月27 日,江都市教育局下发江教(1994)字第70 号《关于统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要求从该年起,今后全市普中、职中一年级新生学籍照片按统一尺寸、统一色彩、统一背景的要求拍摄。该教育局将此项工作委托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统一组织巡回上门服务。该通知发出后,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按照通知要求编制印发了拍摄日程表,实际拍摄了40 余所学校新生学籍照片。在拍摄遇到阻力的情况下,江都市教育局及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声称:不按“三统一”标准拍摄的照片不能办理新生学籍卡。在该通知下发之后,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组织拍摄过程中,全市各地学校附近的照相馆纷纷以其正常 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为由,先后向江都市工商局、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江都市教育局撤回该通知,但一直未果。1994 年11 月,38 家照相馆业主、承包人、负责人联名起诉到江都市人民*,请求宣布江都市教育局的该通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 条的 规定,并判令江都市教育局、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处理〕 江都市人民*经审理查明: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是江都市教育局开办的经济实体,双方订有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教育局)向乙方(实业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并在本系统内(局机关及学校)的业务上尽可能给予帮助。乙方经营所获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成。江都市教育局只将使用标有“94 江都市教育局”汉语拼音缩写背景授权给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从未表示其他照相馆可以使用相同背景。据统计,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代拍摄了学籍卡照片 1 万多份,每份收费4.95 元,获纯利润2 万多元。 江都市人民*认为,江都市教育局通过行政手段将新生学籍卡照片的拍摄限定给其下属公司独家经营,而把其他照相馆排斥在拍摄新生学籍卡的市场之外,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 条第1 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30 条的规定,江都市教育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其同级*或者上级教育管理机关制止和纠正。因而不属于人民*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 条第3 项规定,*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处理。鉴于原告坚持起诉,*亦已立案管理,应裁定驳回原告对江都市教育局的起诉。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是江都市教育局所属单位,其拍摄行为是基于该通知委托而进行的,在江都市教育局的上级机关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之前,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赔偿责任不明确。因此,在江都市教育局上级机关处理之前,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不能单独成为民事侵权主体,故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的赔偿与否应视上级机关对江都市教育局的处理结果而定。如果单纯处理原告的赔偿问题,就可能造成审判权代替行政权。因此,原告对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的起诉应同时驳回。据此,江都市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第111 条第3 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永春照相馆等38 人的起诉。 永春照相馆等38 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上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认为,江都市教育局下发通知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 条的规定,应由其上级机关予以确认并纠正,因而不属于人民*主管。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基于江都市教育局下发的通知而产生,赔偿与否应视有关部门对江都市教育局的处理结果而定。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一、二审*的处理是正确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 条规定:“*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上级机关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竞争行为享有行政处理权,或者说行政处理权专属于上级行政机关。 有的人认为,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竞争行为也能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 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对受损害的经营者给予民事赔偿。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 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范围,我们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 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第3 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被明确限定为“*及其所属部门”,不属于经营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