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的股票,上市之后限售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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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4:17
原始股是企业上市之前的一轮融资,一般来说价格会很低,但是一旦上市收益将会是在10倍以上,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能够上市。
不过退一万步说,正规的原始股都是有企业的认购协议的,协议里一般会承诺多久可以上市,如果没有按照时间上市会原价退还本金给投资者,并支付利息,这个利息的比例是远远高于银行死期的。利息一般是5%以上15%以内,年限一般是2~4年
所以只要选择好了企业,原始股最差也是比存银行划算的
不过按照你的提问来看,你连最起码的企业提供的认购协议都没有,估计你买的是其他股东二手或者三手转让的,或者是代持的,保障和利润都被别人吃了,你要什么说法?
还有不明白的继续追问,这一块我很熟悉
原始股首先要做的是筛选,企业的整体实力,是否有发展空间以及进一步上市计划流程,企业是否已经签署了上市辅导卷商等等。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原始股的认购必须有该企业提供的原始股认购协议书,合同内容包含了每年的利息是多少,一般是8%以上15%以内
合同里企业还需要承诺多久的时间可以完成上市,一般是1~4年不等,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尽可能的把时间写的长一些但普遍是2年
另外企业还会在合同里规定如果在承诺时间里没有上市的话,企业可以原价回购,你当初多少买的就多少退给你并且要支付你第一条里的利息。
此认购协议必须是该企业的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重点)
简单来说原始股一旦上市可以获得很不错的收益,退一万步说没有上市也可以当做高额利息的一次稳定投资,是比较有保障的。
但是市面上散户是很难接触到真正的原始股的,原始股多为企业内部认购或者是被投资公司抢走了,然后再把原始股的利益吃掉很多甚至恶意抬高价格再卖给散户,这样的原始股是没有利润的甚至可以说是危险的。
如果对原始股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随时问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4:17
新三板市场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以及挂牌满两年等三个时点可分别转让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4:18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新三板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基本规则
1. 发起人持股的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处“公司”是指股份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转让*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解除相关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
(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每批解除转让*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
《业务规则》未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作出*,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
4. 董监高持股转让*
对董监高的持股转让*,《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目前主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非官方版)针对以下具体情况作出了明确指导:①新任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②挂牌公司董监高离任时,以其所持本公司的股票总额为法定限售数额。法定限售数额减去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额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限售股票的限售期间为六个月;限售期间从挂牌公司公告董监高离任时起算。③挂牌公司董监高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票,在离任时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大于六个月的,约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小于六个月的,六个月法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④挂牌公司董监高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应于离职六个月后,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限,其挂牌后所新增的无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可全部解限。
5. 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股份的转让*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6. 非交易过户获得的股票转让*
非交易过户主要指因继承、赠予、行政划拨等方式发生持股人变更的情形,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7.发生身份重合如何解限
在实务中,如发生身份重合,例如,需要股份解限的持股人,即是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又是董监高,则一般以最严格(限售期间、限售数量)的方式对待,即按照较低的解限比例办理。依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应当分三批进行解限,每批解限数额分别为挂牌前所持股票总额的1/3。而挂牌公司的董监高每年可解限的股份数量为上年末最后一个转让日其所持股总数的25%。因此,前面举例解除限售按较低比例计算为25%。
8.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转让*
《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对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股份转让*,但是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管理持股平台并间接获取表决权),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规定。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规定的风险;
(2)若持股平台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但是须受限于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订立的股份转让*性约定。同时,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主体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约定、承诺等,对其所持股票约定了比法定限售期更长的限售期限的,限售期以较长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