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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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1 08:35
前些日,冯小刚以《潘金莲致王健林先生的一封信》拉开了万达和华谊之间的一场口水战,相信你一定关注了。争对万达“冷处理”热映大片《我不是潘金莲》的行为,冯导直指万达是因华谊兄弟抢走了万达的高管而进行的报复。
究竟骂战背后,真实情况如何,我们暂且不论,但是由此骂战引起的一些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比如说,万达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美国“派拉蒙法案”的教训是否可以适用中国的情形等等。
接下来,笔者将为您深度解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电影行业中存在的企业并购状态日益成为企业投资的重要渠道。不仅能够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还能加速我国电影产业结构的调整,但同时也面临着垄断的风险。
2012年万达收购AMC影院成为亚洲最大的电影院线,也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影院线运营商。万达规模的扩大则是最好的例证。但是由于美国《谢尔曼法》的规定,不允许存在全产业链的电影公司,万达在美国很难在电影制作和电影发行方面进行开拓。
而我国《反垄断法》对此并没有相应的*,万达凭借着法律漏洞形成了“制作-发行-放映”一条龙的全产业链布局。
当然在国内,类似于万达这种格局并不是仅此一家,华谊兄弟、博纳、耀莱等制片公司都在走这条道路,这似乎已经成为国内影视公司发展的普遍模式。
在这种全产业链模式下,影视公司拥有自己的内容生产团队,可以自己生产电影,然后自己进行发行和放映。但此种模式的缺点就在于极易造成垄断。
比如说影院排片率先选择自己生产的电影,比重较大。而对于其他的电影则会出现排片率极低的情况。特别是类似于万达这种影响力极大的公司,一旦出现以上所述情况,将会对其他非全产业链模式的公司造成极大的压力,也势必不利于电影行业时间的平衡发展,同时也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对电影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此案件的背景则是大片厂形成了全产业链模式,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垂直垄断,通过制造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来进行谋利。
此后,大片厂的不公平竞争导致院线被上诉至美国最高*,裁决要求其放弃电影放映的业务。
由此,电影行业的垂直垄断模式在美国被禁止,更多的制片人和片厂不再受大片厂的影响。经典的好莱坞时期的制片厂制度逐渐土崩瓦解,这一时代形成的制片模式、发行方式、明星制,电影审查等方面均发生了*性的变化。电影行业的产业结构也随之调整,电影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向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
电影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同时《反垄断法》对电影行业的规制也涉及较少,即使该法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涉及,但是其规定仍有其笼统之处,原则性的要求不具有较大的实践操作性,并且会给相关的机关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一、审查标准不具体
例如《反垄断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的认定具有模糊性,仅将“竞争”作为认定的关键词。对于这些重要名词的概念不加以明确将会导致执法机关执法效果的不确定性,企业并购结果的不可预测性也会增加。
二、排除或者*竞争的界定标准不明晰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哪些利于公共利益或者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利大于弊的企业并购并不加以*,但是对于“利于公共利益”或者“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利大于弊”的界定标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据时光网2016第三季度内地电影市场大数据报告显示,2016年第三季度院线排行榜前三名分别是万达院线、大地院线和上海联合院线,其收入分别是13.7亿、8.6亿和8.1亿。季度占比分别是13%、8.1%和7.6%。
尽管万达院线相对于大地院线和上海联合院线来说占据优势,但是其还并不能构成垄断。但是按照这种发展趋势,在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制的情况下,不久之后垄断局面产生可能会凸显的更加明显。
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电影行业的垄断虽然是一个为时尚早的话题,但是此次万达华谊之争则是对整个行业防垄断的最好提醒,需要提防未来可能出现的垄断。
首先应该明确“相关市场”“利于公共利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利大于弊”等方面的相关概念和界定标准,加强电影行业的实质审查标准。
其次,公权力不能滥用,但是*应该加强宏观*。在现阶段,*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把制片公司对于院线的掌握控制在一定的市场限额之内,如果制片公司对院线占有的额市场比重超过一定的份额,就应该加以*。
笔者认为,目前国内虽然还未出现垄断的情形,但是随着电影市场的高速发展,全产业链模式将成为许多电影公司的选择。这是一种趋势,是市场自我调解的结果,但是一旦出现不好的影响,那么就一定要加以*。提前做好预防未必是一件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