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修改《中新天津生态*理规定》的决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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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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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20:17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合作协议,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态城建设成为经济蓬勃、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生态之城、智慧之城,成为中国其他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样板,实现人与人、人与经济活动、人与环境和谐共存,能复制、能实行、能推广。”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生态城重点发展符合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智能科技、文化创意、生物医药、特色金融、健康养老、旅游、物流、高端制造等产业,为国家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在生态城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委会),作为在生态城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城市管理等工作。
“生态*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生态城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根据市*授权或者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五)统一管理生态城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房屋、*、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卫生等工作;
“(六)在行政管理*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类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部署的改革试点任务;
“(八)履行市*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五、将第十条修改为:“鼓励、支持生态*委会创新管理*和运营模式,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市*授予的权限,实行企业化管理,对生态*委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竞争选拔制和任期目标制,推行全员聘任制,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体系。”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赋予生态城更大自主发展权。除依法应当由市*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以外,市*及其职能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生态*委会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体事项由市*规定。
“除法律、行*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外,市级管理部门不向生态城派出机构。”七、删除第十七条。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章名为“产业促进”;增加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至二十条:
“第十七条 生态城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创新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营造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服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生态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生态城智慧审批创新,实现审批智能化和便捷化,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 生态城制定科技创新支持*,鼓励符合产业方向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等在生态城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在生态城内设立金融、法律、会计、评估、公证、咨询等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便捷服务。”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除第二款。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按照生态*委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生态城土地出让收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扣除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后,用于生态城的开发建设。”
有关章节和条款增删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中新天津生态*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