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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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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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17:32
广大保民携起手来,坚决抵制保险公司的不平等条约
2月27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80万份保单客户信息网上泄漏事件引起哗然,它暴露了我国保险行业管理上的混乱以及保险行业对公民个人隐私的极度不尊重、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蛮横剥夺。关于后者,其实从各人寿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以及“保险条款”上,早就应当看出端倪。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电子投保确认单”第四条规定:“本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健康及其它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贵公司、其他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有关资料提供给贵公司。”此条款本来是授权保险公司可以就投保人的健康情况,咨询有关医疗机构,可是由于加入了“任何”、“其他情况”以及“任何……其他机构和人士”,就变成了保险公司可以随心所欲地向任何人了解投保人的任何情况。
中国太平洋寿险公司“电子投保确认书”第5款是这样说的:“本人授权贵公司在必要时可随时向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保险公司及任何其他机构和人士查询本人有关记录和诊断证明,本人无异议。”这句话本来是个病句,前面说“必要时”才可查询,后面又说可以“随时”查询,但就是这个低级的语言错误,却可以为一心只是保护自身利益的保险公司随心所欲地查询客户信息提供所谓“合法”的依据。又因为在查询对象上除了“医疗卫生”等机构外,还有“任何其他机构和人士”;在查询内容上,除了“(医疗)诊断证明”外,还有“本人有关记录”,这就是说,保险公司除了可以随时向任何人查询客户有关健康方面的“诊断证明”外,还可以随时向任何人查询所有与客户有关的任何“记录”。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
“美国友邦公司”,说是“美国”,其实就是一个在中国出生、主要靠榨取中国以及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人民钱财的“假洋鬼子”,虽然挂名“美国”,其实没有一点西方的法制精神和重视*的精神,其“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声明预授权”第3款规定:“本人授权贵公司从任何内、外科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任何组织单位,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有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资料或索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有了这个强迫客户得来的所谓“授权”,友邦就可以打着“保险事宜”的旗号,向国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收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资料,这也差不多可以让友邦成为美国驻守东方的第二个特务组织——联邦调查局了!身为客户,你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呢?
在中国名不见经卷的中德安联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第4款这样规定:“本人(我们)谨此授权任何注册医师、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其他拥有本人(我们)资料、或了解本人(我们)的组织或个人,均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中德安联、其他保险人、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以及与中德安联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所了解的关于本人(我们)的资料和信息,亦同意中德安联或与中德安联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上述机构、组织或个人进行相关调查。”这就意味着,客户若“被认可”这条规定,不仅中德安联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甚至“其他保险人”,都可向任何组织和个人调查、了解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任何“资料和信息”。更可笑的是,在这里,中德安联不仅为“其他保险人”争取“知情权”,还为“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争取这种“权利”;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调查,这本来是公民的义务,何用一个中外合资的中德安联在自己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来“普法”?真有点唐吉可德的傻帽精神了!
在这方面做得相对比较好的,反倒是我们本土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人身保险投保书”“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第7款规定:“本人授权贵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贵公司对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这个条款好就好在:一、对查询、索取的内容作了适当的限定——“有关保险事宜”。第二、保险公司承诺保密。——在一味强调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敞开隐私大门、将投保人身置光天化日之下的同时,明确承诺为投保人保密,这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是比较罕见的。
尽管如此,但总的说来,各人寿保险公司强行客户“授权”保险公司可以从任何人那里调查客户情况,都有侵犯客户隐私权之嫌,最低限度,客户会因为一个保险而失去相当大的、甚至全部的隐私!即使一个“很守规矩”的保险公司,打者“保险事宜”的旗号,如果是向任何人了解你的情况,了解前难免要介绍你的一些情况,你要因此丧失多少隐私?这样的保险,还有什么“保险”可言?你还敢去办吗?
市场经济的基石就是“诚信”,所以各保险公司都要求客户保证“如实陈述”,但也不能因为“诚信”,人人都可以强迫对方授权给自己,有权任意去调查对方。人人互为“侦探”,个个刺探他人隐私,这个社会将是一种怎样的恐怖社会?!
那么,这些保险公司想方设法,强行获取投保人信息,目的何在?
“美国友邦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声明预授权”第4款规定:“本人同意贵公司持有、使用本人所提供的全部个人资料,同时授权贵公司将个人资料提供及披露予贵公司有关联的个人或组织或任何被选择的境内外第三方,用以处理本保险申请、提供客户服务及推荐产品和服务或用于公益目的。”有了这个“授权”,友邦就可以向国内外任何它自己“选择”的、它自己认为与其有“关联”的组织和个人,披露投保人“全部个人资料”,除了用来处理保险事宜外,还可推荐产品、用于所谓的“公益”。所以,当你办了一个友邦的保险,然后不断收到各种推荐保险产品的信息,甚至境内外其他组织和个人推荐其他产品的垃圾信息,乃至有慈善组织过来向你募捐,你就不要大惊小怪了,更没有理由指责友邦,因为你是“同意”了的。
中德安联以及本土太平洋、平安等保险公司,大都有打着“服务”的旗号,披露客户信息与他们认可和委托的第三方,“顺带”兜售推荐“不明”产品的条约。中国人不堪垃圾短信的*扰,这个时候,你是不是应当想一想,你有没有办过保险?
中德安联等外资保险公司,为了从顾客那里带骗带强制地获取这种“权利”,还常常硬塞给顾客一根“红萝卜”——为顾客提供一些、由与他们合作的所谓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更要命的是,这种服务,你不要也得要,正如他们将顾客的信息披露给第三者一样,你不同意也得同意——这就是强盗无异了!
保险公司的合同,大都是制式的,顾客是无权对任何一项提出异议的。所以,与保险公司谈合同,根本说不上“商谈”,就是“认命”;他们的合同,其实就如国家的律法,顾客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有绝对的“服从”。国内所有保险公司,除了中德安联之外,没有哪家明确许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可以商谈和更改的。但中德安联的承诺,也是“吊死鬼擦粉”,做做样子的,说是可以“协商”、“变更”(中德安联“安享金生年金保险条款”第六部分第8.5条),其实真正做起来,他们是根本不会答应的。所以有此承诺,等于没有,是骗人的大谎言!
保险公司不同意更改合同,他们都有一个糊弄老百姓的“理由”,就是他们的合同条款都是经过*备案的。经过*备案,就成法律了?就不是甲乙双方可以平等协商的合同和契约了?*备案,本来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可在保险公司那里,反倒成了他们的保护伞,实在滑稽!
一个成功的、有良知的商人,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对方的利益,否则的话,次次都是你赚钱,别人趟趟亏本,谁还敢与你合作呢?你还能赚谁的钱呢?看一个保险公司也是这样,如果他们的条款上,条条都是维护自己的利益,风险完全推给客户,完全于客户的利益而不顾,就绝对离它远一点,哪怕他嘴上说的天花乱坠!
保险公司侵害投保人的地方还很多,中国的保险市场还很不规范、极其混乱,所以奉劝一般的人,尤其是高中(含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人,特别是那些退休老人,根本就不要碰“保险”这个“雷区”,否则你除了被炸死,没有别的出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17:32
我以前是在安联的,招商信诺是一个纯粹的电话营销,就我的理解吧。。
安联的佣金是比较高的,其实说白了就是提成很高,而且09年的时候推行新的基本法(就是保险公司自己的规定),对销售人员这块非常有利,设置了很多奖励,比如过犹豫期(10天)就拿佣金,只要你 有业务,第11天就能拿到工资,另外还设立了一个连续奖励,如果每周出单,连续4周,奖励400RMB,连续8周奖励800RMB,这样翻倍下去,打个比方来说,如果有陈雨婷这样连续几百周出单的强人,她要是在安联,一个月的工资起码接近百万。。。
以上就是我的简单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