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05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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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1:53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在工程实践当中,合同外增加项目有别于合同范围内增加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新增项目中包含两大块,一是合同内新增项目;二是合同外新增项目,新增项目究竟是属于合同内的或是合同外,要分析新增项目是否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即依新增项目的属性而定。如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不管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列出该项目及工程量是否有增加,它都属于合同内项目;如超出原合同工程范围,应属于合同外项目。如果属于合同外新增项目,一旦发生纠纷,那么是否纳入到仲裁范围呢(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前提下)?案例解读: 2005年,广州某工程公司与某酒店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改造广州市xx东路503-505号的旧危房作酒店使用,具体工程范围包括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公司按照酒店的要求编制了预算表,详细列明了改造的工程范围及造价,合同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应酒店的要求,工程公司又陆续实施了预算表中未列明的钢结构楼梯、化粪池工程。其后双方因造价产生纠纷,工程公司遂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对该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对合同范围内及合同外新增的钢结构楼梯、化粪池工程造价均存在争议,根据双方的仲裁条款及《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以双方未就合同外新增加项目约定仲裁为由,仅就合同范围内的争议予以裁决,对合同外新增项目不予受理。不得已,工程公司找到笔者,将合同外新增项目的争议提交当地*,才最终了结此案。 上述案例说明,仲裁体现了严格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对争议事项无仲裁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又未补充约定的,仲裁委都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