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0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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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2:23
(20161月29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民代表第五议通) 第章 总则 第条 持续改善乡村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与自协调发展推进态文明建设根据家关律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区外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所单位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作应遵循*引导、村民主体、元投入、奖惩结合、制宜、务求实效原则 第四条 县级民*应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组织领导建立效资金投入机制加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民*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 县级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新闻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负责组织村民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展农林场清洁其单位负责展管辖范围内清洁 第七条 任何单位都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行 县(市、区)、乡镇民*应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其学校式及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行 第八条 县级民*及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式乡村清洁工作实施态监督管理 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 各级民*应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制宜建设乡村卫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卫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支持具备条件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产、废弃物 第十条 乡村卫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符合家自治区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条 县级民*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工乡村卫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应指定员乡村卫公厕、垃圾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公厕、垃圾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内容: ()保洁员雇用、保洁费筹集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卫行规范; (三)产、废弃物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行规范; (五)护乡村清洁设施行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村民组应建立卫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村规民约向关单位收取保洁费经村民议或者村民代表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村民组村集体经济所收益提取定比例用于本村屯卫保洁 县级民*乡村卫保洁给予适补助 保洁费应专款专用其收取使用应至少每季度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民*根据乡村域面积、居住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征求村民委员村*见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民*根据实际情况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或者村民组雇用村民委员或者村民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职责: ()乡村公共区域清扫保洁; (二)垃圾收集、类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或者村民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村民组应定期组织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整治公益卫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 鼓励村民理事等组织展经性乡村清洁 第十七条 单位应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列行: ()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其废弃物; (五)民*划定禁烧区域露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烟尘污染物质; (六)其影响乡村环境卫行 第十八条 乡村垃圾应逐步实行类收集处理各级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垃圾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害化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设垃圾集处理设施应接纳具备转运条件乡村所产垃圾进行处理;具备转运条件乡村应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技术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清运工程施工程产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建设、装修房屋程产建筑垃圾堆放村民委员指定点 任何单位非指定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乡村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经营管理者应落实员负责环境卫保洁工作完善落实防范、灭杀鼠、蟑螂、苍蝇、蚊等病媒物制度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民*应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害化改造规划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害化卫公厕乡镇民*及村民委员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害化改造工作安排员负责管理卫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新建住房应配套建设害化卫厕所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应科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应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实行畜禽粪便、污水户收集、集处理利用 鼓励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养殖相结合式通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民*应综合口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及乡村现排水*、排水管中国等确定乡村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民*应根据村落民居布采用集处理、散处理或者集与散处理相结合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应组织制定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卫防护规范管理制宜推进连片集供水;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等能危害水源水质卫设施及事影响水源水质卫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符合家自治区关规定确保建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民*农业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物品包装物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支持农业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降解、污染农用薄膜推广态农业、绿色植保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 农业产经营者应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清理、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物品包装物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效措施防止其环境污染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物品包装物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收处理按照家自治区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田、秸秆饲料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物高温快速沤肥秸秆工业原料发等种形式综合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范围保洁工作;乡镇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范围保洁工作 县级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航道保护范围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内区域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负责铁路用范围内区域保洁工作 第三十条 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负责经营管理区域保洁工作 前款规定外河道由所县级民*组织展清洁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民*应组织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展植树绿化保护美化自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二条 实施村屯道路硬化应同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民*应建立*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资金支持乡村清洁经费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社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家自治区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 第三十四条 县级民*应完善*购买服务相关*鼓励通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式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民*应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散饲养向集饲养式转变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明畜禽尸体进行集害化处理按照关规定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补助 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通采取产沼气、制造机肥等进行综合利用按照家自治区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 第三十六条 县级民*应加强乡村垃圾污水处理、农业清洁产等才引进培养鼓励支持乡村清洁技术科研究建立相应科技推广指导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提高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民*及关部门应组织展种形式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律规科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意识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中国等媒体应加强乡村清洁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 乡镇民*与辖区村民委员通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具体范围要求 乡镇民*应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要求整改督促关单位依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鼓励展第三村民满意度调查及公调查结 第五章 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公厕、垃圾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乡镇民*或者其委托乡镇综合执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单位并处千元万元罚款并处十元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列行由乡镇民*或者其委托乡镇综合执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逾期未改单位处五十元五百元罚款处五十元罚款;列行单位处五百元五千元罚款处五十元二百元罚款: ()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其影响乡村环境卫行 前款规定行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依照《华民共公路》规定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其废弃物依照《华民共水污染防治》《华民共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民*划定禁烧区域露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烟尘污染物质依照《华民共气污染防治》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非指定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由乡镇民*或者其委托乡镇综合执机构责令限期改;逾期未改单位处千元万元罚款处二十元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单位处万元五万元罚款处二百元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运转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等能危害水源水质卫设施及事影响水源水质卫依照《华民共水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自治区城市建区外工矿区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7月1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