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2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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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1:12
法律分析:《*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根据《条例》释义,只有对供应商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关于罚款数额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各地方、部门听证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