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督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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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2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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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02:1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保证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县级以上*依法对本级*有关部门、下级*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活动。第三条 教育督导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方针,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是同级*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本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建立符合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的督导评估体系;
(二)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级*有关行政部门和下级*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基础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监督检查扫盲教育、素质教育情况;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意见或建议;
(六)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督学的培训考核,参与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和表彰活动;
(七)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规模和学生数量等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配备专职督学,聘请兼职督学。专职督学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任用,兼职督学由本级*聘任。
兼职督学和专职督学履行同等职权。第八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有较高 的*和理论水平;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较强的规划、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五)身体健康。
专职督学应当具有10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第九条 督学在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督学进行教育督导工作时应当出示督学证。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督导。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进行专题督导。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后的督导效果进行反馈调查的活动。
综合督导每两年内不少于一次,专项督导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安排进行。第十一条 督导工作应当按照督导方案和标准进行,加强过程性督导评估。督导方案和标准应体现地区差异,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被督导单位做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并出具督导报告。第十二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发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实施评估、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统计测算进行量化评价;
(二)听取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三) 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征求意见,实地察看,进行调查、测试和个别访谈。第十四条 督学在督导工作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责令被督导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的行为,并要求限期改正;
(三)责成主管部门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理;
(四)向本级*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