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M?韦伯的观点,被社会接受的合法权力有哪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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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2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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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22:40
有三种类型。简单地说,是传统型、魅力型、和合法合理性。
第一种,是指确立已久的习俗和传统为基础即传统型权威(traditional au-thority)。事实上,这一类型的核心在于习俗和传统的影响,把习俗和传统理解为包含了从过去传到现在的所有东西即存在已久的习惯、习俗、制度、社会或*体系、价值、信仰等。这些由前人已接受并被历史神圣化的“一直就存在”作为固定且不容置疑的规则被公众普遍接受,既反映了社会的连续性传承,也反映了传统型权威是社会向来如此的方式并无需证明的事实。最明显的例子是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家长制、父权制以及在一些农村还存在的老人*。传统型权威的另一个特征是与权力和特权的世袭制度紧密联系,例如在中东地区沙特、摩洛哥等国依然存在王朝统治正是此种表现。传统型权威在现代发达工业化社会中的影响已经微不足道,但在英国、西班牙、荷兰等君主立宪制国家中仍然有尊重王室、服从传统、履行义务等价值不断传承,可见传统型权威仍然不断地影响着*文化的发展。
第二种,是克里斯马型权威(charismatic authority),也就是人格魅力型。这种权威的基础是个体的人格力量,也就是人的超凡魅力。克里斯马(charisma)最早是一个神学术语,专指神赐予之物,是天主教教义中门徒的权力的来源。韦伯把这一神学概念用于解释社会现象,指代个人力量或魅力通过对其他人的心理控制而确立领导地位,因此,克里斯马型权威有着近乎神秘的特质,包含了激发忠诚、情感依赖甚至献身的精神。韦伯指出这种权威与个人地位、社会位置或职务无关,而纯粹是领导人作为某种英雄或者圣人有能力向追随者进行直接和个人的倾诉,来发挥影响。在当代*界不乏这样的人物,如希特勒、墨索里尼、卡扎非等都无一例外地利用了其自身的人格特质和魅力来激发忠诚,从而扩大权威和稳定政权。这样的统治合法性完全是基于公众对于领袖人格崇拜的背后支撑。
第三种,合法一合理型权威(legal-rational authority)。他将权威与界定清晰的一套法律规则联系起来,权力最终决定于正式的*规则,这些规则制约或*着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为,是为大多数现代国家典型运用的权威运作形态。与前两种合法性类型相比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权威附属于职位而非个人,他被滥用或者造成不公正的可能性更小。因此,他能够维系有限*的存在,还能够通过劳动分工提高效率。这一类型是韦伯官僚组织理论的核心。也是被韦伯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威制度。韦伯也用“官僚制”来称呼这一类型。
参考资料:http://www.govyi.com/lunwen/2009/200906/314814_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