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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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1:28
法律分析:深圳一二档医保的区别:
一、缴费标准不同:
(一)一档(基本+地补)
1、缴费比例:
(1)单位:6%+0.2%(非企业单位);个人:2%
(2)单位:5%+0.2%(企业单位);个人:2%
2、分账比例:
(1)不满45岁:5%
(2)满45岁:5.6%
3、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总额。最高为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社平工资的60%
(二)二档(基本+地补)
1、缴费比例:单位:0.5%+0.1%;个人:0.2%
2、分账比例:0
3、缴费基数:月社平工资
二、参保人群不同
(一)一档:
1、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4、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5、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
6、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非深户员工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但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购买
(二)二档:
1、深圳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4、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6、非深户在职职工
三、报销待遇
(一)一档与二档住院报销待遇相同
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1)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2)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2、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1)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2)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3、 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二)门诊报销待遇
1、一档: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目前是4488元),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2)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3)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的费用
2、二档: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3)注意事项
A、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B、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