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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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16:41
法律分析:1. 工作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点检员对参与工作人员进行“三讲一落实”现场考问合格;2. 原煤仓清仓人员应熟知本措施,并严格执行;3. 确认清仓的原煤仓对应的犁煤器在抬起位置,并已停电。皮带尾部的原煤仓清仓时,为防止皮带上残留的煤粉掉落,应将前面的2台犁煤器放下,起到拦截残煤的作用。还应与值长保持联系,在上煤时将人员撤出;4. 原煤仓清仓如遇堵煤、蓬煤时,应借助原煤仓辅助设备如:空气炮、振打装置来疏通,此项工作必须有专人操作,未经过培训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5. 使用空气炮、振打装置来疏通堵煤时,应统一指挥。原煤仓上部的人孔盖应封闭,防止空气炮将煤从上部崩出溅落伤人以及污染地面。6. 原煤仓堵煤严重必须采用爆破方式进行清堵时,执行附件(后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